民主的代价:辛普森案反思

  不安分的美国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竟然又犯事了。2008年10月3日,辛普森被美国陪审团认定一年前所犯抢劫罪罪名成立的消息,在大报小刊赫然刊登,让人多少有些吃惊。这不能不使我想起十几年前他那桩轰动全美的杀妻旧案。关于那桩旧案,我曾经在林达写的一本书里,认认真真读过。至今,还清晰地记着文中的一段话:
  他跑了,永远地跑了。就算你明天发现一把凶刀,上面有他清清楚楚的血手印;就算明天有人拿出一盘录像带,上面记录了他杀人的全过程,也统统没有用。检察官也不能对他提起另一次诉讼,因为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里,有这样一句话:“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对于一个罪行,刑事起诉只以一次为限。要起诉,检察官就必须一次成功。如果被判无罪释放了,除非他又一次犯罪被你抓住,你才能再一次起诉他,否则,你只能看着他永远逃离你的掌心。
  没想到,当年林达的“只有再次犯罪”的假设竟然成为现实。这次辛普森以抢劫罪被抓了起来,而且没能像上次一样实现绝地反击,陪审团已认定辛普森所犯的绑架、武装抢劫和其他10项罪名成立,法庭将随后宣判,辛普森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相信辛普森的这一结局,让始终认为辛普森犯有杀妻罪的受害人家属着实解了一回恨,也让那些认为“这是民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的美国民众找到了某种平衡。
  对比辛普森新旧两案,新案显得平淡无奇。一年前,辛普森率领5人冲进拉斯韦加斯一家宾馆的房间,从两名体育纪念品经销商那里抢走了一些照片、徽章、球等纪念品。抢劫现场恰好有录音记录,这次陪审团不再相信辛普森和律师的无罪辩护。而老案的凶杀现场,因为没有直接的目击者和证据,致使案情显得扑朔迷离。尽管警察们经过多方努力收集到了大量“铁证”,包括辛普森带血的手套、辛普森受伤的手指、死者生前留下的称自己遭受辛普森威胁的遗书,这些证据的呈堂使不少关注案情的美国民众至今相信辛普森就是凶手。但由于警方取证不规范,更有伪造证据的嫌疑,被辛普森重金聘请的“梦幻律师队”抓住把柄,将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最终说服了陪审团全体成员,疑罪从无,裁定辛普森无罪。
  那场长达9个月的漫长审判,吊足了美国民众的胃口,在法庭宣布结果的那一天,林达这样写道:
  在宣布前后的十分钟里,全美国的人几乎停止了一切活动——不工作,不上课,不打电话,不上厕所,人人都在听对辛普森的判决。在亚特兰大的哈茨夫国际机场,由于大家都在看电视,使达美航空公司的几个航班延迟登机,一名不识时务的工作人员在宣判的关键时刻催大家登机,结果一百多名旅客一起大吼,叫她“闭嘴”。在迈阿密的银行里,出纳员停止点钞,排队的人突然消失,大家都去看电视了。纽约证券交易所虽然没有停止交易,但在一点钟之后交易变得非常清淡;到一点十分,在显示股价的标示板上,多打出了一行字“辛普森被判所有罪名不成立”。之后,交易才恢复正常。平时充满交易员震耳欲聋喊叫声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在宣判的那几分钟鸦雀无声。首都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平时你很难让他们承认,有什么事情会比他们手头的公事更重要;但是这一天,各机关部门几乎停摆,从白宫到国会和联邦各部门,原定下午一点钟举行的许多有关国家政策的简报、听证会和记者会,不是延期就是取消,只为了等待辛普森案的审判结果。
  然而,辛普森无罪的消息着实让大多数美国人震惊,虽然过后再细想,他们并不否认这场世纪审判是公正的。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是美国法律追求的一个目标,但是它承认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不一定能找出真正的罪犯。司法审判在面临“错放”还是“错判”的选择时,会倾向于“错放”。
  这样的民主是要付出代价的,因为错放坏人,意味着让他们继续为非作歹,有可能造成更多的社会动荡。辛普森再次犯事,似乎让人们更加相信他就是这样一个被“错放”的“坏家伙”。然而,美国人认为“错判”更加可怕。被提起公诉的平民百姓,在强大的政府机器警察局和检察院面前力量微弱,需要法律赋予被告人更多权利保护自己,如沉默权、无需自证其罪权和第一时间聘请律师的权利。而法律对于警察和检察官的要求则更加苛刻,要求其保证所获得的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如果证据非法或不足,宁可放人,也不能下有罪判决。所以,在美国人眼中,用法律来约束国家机器,进而真正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比错放一千个人更重要。正如林达对美国法律审判机制所做的精彩总结那样:“宁可错放一千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
  如果辛普森案发生在中国,法庭大概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因为中国实行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规则,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远远小于美国的陪审团。在这种有相当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尽管某些证据的获取途径存在瑕疵,法官仍会判决被告人有罪。这种疑罪从有的实际倾向存在一些负面的效应,最主要的负面效应就是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为获取证据而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冤假错案也时有出现。国内许多学者不断呼吁,应切实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刑侦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这意味着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又加了一道安全锁。在辛普森旧案重提之际,这点值得我们再次反思。
  (莫文明摘自《社会观察》2008年第11期,戴晓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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