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有两样事是人人都不喜欢却不得不做的,不做就犯法。哪两样呢?一是纳税,一是陪审。
像我这种理性不强的人,当陪审员其实最不合适。可是因为好奇,巴不得被选中去陪他一次。如果能当上球星辛普森杀妻案的陪审员,说不定我早就写出一个百万字小说来了。不过,我第一次的陪审经验却并不十分愉快。
记得第一次被法院通知要当陪审候选人时,真是非常的兴奋。
那天,按通知书上所言,一早准时到达法院。报到后就在一间像电影院似的教室里等着。正前方是法官席,右侧是陪审员的包厢,共有十二个席位。我一看,陪审团候选人居然来了百名左右。点名后,大门一关,原告被告和他们的律师就进来了,接着穿黑袍的法官进来,此时法警便叫:起立。于是,全体起立向法官致敬,等法官坐下,法警才叫我们坐下。皇帝我们尊称陛下,法官也有个尊称Your Honor(还得大写),在法院里头,法官等同皇帝。
各就各位后,法官开始说话:感谢各位的出席,今天的案子是有关殴打警官妨碍公务的案子。现在,选陪审员开始。
于是检察官说明案情大致如下:一天晚上,警官巡逻时,发现在一条单行道的巷子里有一辆反向而来的汽车,警官示意驾驶员停车。叫他下车做酒精测试时,他用粗话骂人,还殴打警官,警官将他带回警局,控以伤害并妨碍公务。
然后被告律师就在名单中开始挑人,先挑出十二位。被叫到名字的人,就走到法官左边的包厢里一一入座。
律师请他们先做自我介绍。一般都是各行各业中等教育中产阶级性情温和不会过于偏激的人才会入选。这也就是为什么有的美国人很以当过陪审员为荣的原因。
介绍完毕,法官会问:有谁跟这案件的相关人员相识或者觉得自己不可能公正对待此案的人请举手。
有人举手,法官就问:你为什么觉得你不适合陪审此案?
举手的人说:因为我有一次车祸被一位黑人驾驶员撞得车毁人伤。
法官说:这会影响你对本案做出不当的决定吗?
那人说,是的。因为我看到被告是位黑人。
法官说:谢谢,请回去。
那人很高兴地就从陪审席上走下来了。法警就开门将此人放走。
被告律师又翻开名单,叫另一个人的名字。那个人就走进包厢,自我介绍,法官又问同样的问题,最后说:好。
接着,原告的律师站起来,再从那十二位当中剔除他不满意的人选,补上他所中意的陪审员来。就这样来回精挑细选直到双方的律师对这十二位陪审员都同意为止。我是惟一被选进包厢里去的华人。这头一天就全部用在选陪审员上了。还好是个小案子,一天就选出来了,要是重大案件,选陪审员选上一个星期,候选人就惨了,每天都得来法院报到。国家虽有明文规定:陪审期间法院会付你车马费,你上班的地方也不得扣你的薪水,可是开个小店的或者给人打工的就很头痛。后来才明白为什么那个举手的人那么诚实地勇于自承有种族歧视的偏见,原来他就是等着法官“开除”他,好早点脱离苦海。
选完陪审员,第二天正式开庭。原告律师先说道:某月某日半夜三更时分,警官某某在一条单行道的小巷里巡逻,迎面开来了一部某某牌的汽车,因为是单行道,警官自然有权请驾驶员停车。当驾驶员摇下车窗时,警官闻到很重的酒味,于是请他下来做酒精测试。驾驶员下车后不但粗话骂人而且态度恶劣,警官说如你再不合作我就要把你带到警局去。结果被告一拳打了过来,把警官的鼻子打出血来(有相片为证,法官认可后,交给我们这些陪审员传看)。
我一看照片,果然警官被打得不轻,除了鼻子流血,脸也肿了半边。这还了得,当然有罪。可是,被告律师也有说辞:被告当天跟朋友在酒吧里多喝了两杯,回家晚了有点心急,所以想找近路回去,没想到开进了一条单行道。因为巷子小,退出去不容易,只好往前开,没想到遇上了警车。警员一过来就命令被告双手抱头搜身检查,然后要用手铐铐他,被告觉得没这必要所以拒绝,没想到警员此时将警车中的警犬放出,把被告咬得体无完肤。混乱中将警员打伤(也有相片为证)。
又看了相片,被告在相片上更可怜了,不但脸肿鼻子出血,衣裤被狗咬破,手脚上更是被狗咬得血迹斑斑,好惨。我同情心大动。其后两天来了几位出庭作证的,更把本来看似简单的案子搞得很不简单起来。原告律师当然不必找什么证人,警官自己出庭作证就够了。
律师问:你为什么放狗咬人?
答:被告体重是我的两倍,没有警犬协助,完全没办法制伏被告。
问:被告除了喝酒,有可能吸过毒品吗?
被告律师立即抗议:故意误导。法官说:over rule(不准问,问题无效的意思)。可是,几次over rule下来,虽然警官并没回答问题,我们却好像已被律师暗示了一点“内幕”:被告那么晚了没回家是在巷子里等着进行某种毒品交易?这个大老黑是个危险人物,应该好好教训教训他。居然还敢殴打执法人员,简直无法无天。
再过一天,被告律师找来两位证人。一位是被告那天一起喝酒的朋友,为了证明他并没有喝太多酒更没有吸毒的恶习。可是后来原告律师反问:你自己呢?你没有吸过毒吗?证人答:有。照物以类聚的逻辑看来,这分明暗示被告也可能是他的毒友。所以这位证人帮的忙显然不大。另外一位是个年轻黑人,面目清秀。
被告律师问:请问你的职业。
答:我在某高中念书,晚上在二十四小时超市打工赚学费。
问:你认得原告席上这位警官吗?
答:认得。
问:何以认得?
答:有一天我下夜班时,走在路上,被那位警官叫住盘问了很久。
问:他的态度如何?
答:非常无礼,我气得当日失眠。
问:你觉得他有没有歧视黑人?
原告律师即刻制止:有误导倾向。法官说:继续(歧视黑人的问题人人敏感,法官也很慎重的)。
学生答:有。
轮到原告律师来发问时,他问:请问你那天下班是几点?
答:半夜两点。
问:如果那时候你的同学们都睡了而你还在马路上走,警官见了却不过问,你觉得这位警官尽责吗?
答:不。
接下来是个很尖锐的问题:你出庭作证他们答应付你多少钱?
立刻被法官封杀。可是他的诚实度也立刻被我们打了折扣。
等到法官宣布双方各说各话完毕,请陪审团投票表决时已是第四天了。四天来像看美国版《罗生门》,陪审制度的原意是:真相要在辩争中找到,但是,被扭曲的真相又能还原几分出来呢?我实在怀疑。
法官很客气地请我们到一个小房间去,要我们先选出一位“工头”(代表我们宣读投票结果),然后法警把房门锁上,给我们两小时做出结论,如果没有一致同意时,可以再延长时间(因为这是刑事案件,所以必须十二人全体通过才算有效,民事案件只要多数同意就行)。
于是我们像犯人似的被关在那个小会议室里讨论起来,工头也选出来了,是位退休的老先生,以前是大学教授。
头一次投票结果:十票有罪,二票无罪。
投无罪的是我和另外一位股票经纪人。工头于是问我为什么觉得他无罪?我脸都红了,说:因为我觉得他又不是故意要打人,如果判他有罪有点不大公平,警察不是同时也有brutality(行使暴力)之罪吗(我还不敢说歧视黑人呢)?
还好,有几位投有罪票的人,此时也说:对了,我们没想到暴力的问题。于是重新分析重新投票,又是十票对二票。那位股票经纪人这次改投了有罪,而另外一位和我一样投无罪的是位家庭主妇。
工头问那位股票经纪人:你为何改变主意?
他说:因为我想听从多数人的意见,免得我们意见不一致下午还要来法院。
大家都笑了,真的,谁都想早早结束这个案子算了。
于是,工头想给我洗脑,他很客气地对我说:请问你原籍中国吗?我知道你们国家的警察是很有权威的,所以一般人会去帮助弱者。可是你想这样尽责的警察我们如果不帮他,以后坏人不是就很难办了吗?
我回敬一句:要是警察都给你们宠坏了,将来不是也会权力膨胀吗?
他笑笑,又去问那位主妇:你怎么样?她说:我本来觉得被告有罪,后来觉得他罪不大,如果我们不能得出一致的决定,那么这次审判就让它“流审”,再让别人去做决定好了。所以我不愿意听从多数人的意见了。工头这时着急了,他说:一来我真的不想明天再来了,二来我也不想再浪费纳税人的钱了,每次陪审一个案子你看多劳民伤财啊。
最后我们大家一致同意:由工头宣读被告有罪时,顺便请法官从轻发落。终于,我们由法警带领着从小房间里出来,又到包厢里入座。法官问工头:决定好了吗?答:是的,法官大人。
法官又问被告律师:你是要听工头的集体报告还是陪审员自己的报告?
律师答:个别的报告。
于是我们十二人轮流站起来说:有罪,有罪,有罪……
不久我有了一位当律师的女婿。
我把事情告诉他,他说:当然是有罪。打了人已经理亏一半,何况警官是在执法!你放心吧,如果被告不服气,他会反告警官行使暴力的,这完全是两个个别的案子,不可混为一谈。至于法官判刑从轻从重,那你可管不着。
我大大松了口气,又想起辛普森杀妻案来了。一般民意都觉得他有罪,十二位陪审的却说他无罪,结果就让他无罪开释了。这十二位陪审的算主流的代表吗?这案子算不算错判呢?至今还引人争辩不休。
想当初苏格拉底受审时,陪审团是五百零一人组成的,开审前每人发两块牌子,一块写有罪,一块写无罪,听完辩论就把一块牌子投入一个铜罐里,最后倒出铜罐里的牌子来数,决定了他有罪。可惜,他死时没有交待:他是否后悔把这民主精神看走了眼。
(作者:喻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