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有一个老乡兼好友叫刘大白,此人在复旦大学当过教授,也在浙江大学当过秘书长。
20世纪20年代末,浙大扩建校区,需要买几块地,地皮已经找好,价钱也已经谈妥,在成交之前,校长让刘大白写了一篇公告,刊登在报纸上。公告内容大体如下:
我们学校要买某某的地皮,该地位于某某街道,东到某某,西到某某,南到某某,北到某某,面积计有若干亩,计划某月某日成交。如果哪位朋友对上述交易持反对意见,敬请十天以内迅速到我校告知,否则成交以后,我校概不负责。特此登报声明。
八年前我读到这段公告,颇为不解——既然已经瞅好了地皮,谈妥了价格,买卖双方你情我愿,直接签约付款过户就是了,干吗还要登报声明呢?经过这些年对民国房地产市场的研究以后,我才搞清楚个中缘由。原来,当时不动产的产权太混乱,如果不公告一下,很可能会有第三方来找麻烦。
打个比方,小明有一块地(或者一套房子),但是他并不拥有完全产权,因为那块地是他的祖产或者族产,他的哥哥、弟弟、叔叔、伯父以及已经成家立业的小侄子也都是那块地的主人。现在小强看中了那块地,想买,找到小明,小明也愿意卖,双方签字画押,立契成交,然后去有关部门过户,一切顺利。可是等到小强在那块地上盖房的时候,麻烦来了:小强的哥哥、弟弟、叔叔、伯伯等人都跑过来闹,说地皮是他们大家的,小明没有资格单独出售,这桩交易应该取消。小强很生气,跟他们打官司,法院却未必支持他,按照民国惯例,法院会判小强交出土地,并让小明退还地款,但是这时候小明可能已经远走他乡,再也找不着了。这样一来,小强既丢了土地,又丢了一大笔钱财,有冤没处申,只好自认倒霉。
再打个比方,小明的那块地确确实实是他的私产,不存在共有人,他有资格单独出售,可是在卖地之前,也许他已经把这块地抵押给了银行、钱庄或者当铺,而这种抵押在民国政府那里基本上都是没有备案的,买主想查也查不出来,如果你把它买到手,那么就得代替小明继续还贷,多花一笔冤枉钱。
甚至还有这样的情况:那块地既不是共有财产,也没有往外抵押,清清白白,毫无纠葛,可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所有人却不是小明,而是买卖双方统统不认识的某一位陌生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因为民国时代契税的税率太高,过户时需要缴纳的正税和附加税太多,为了节省成本,很多买家选择不过户,张三卖给李四,李四卖给王二,王二卖给赵七,小半个世纪过去了,地皮已经转手了好几回,可是产权仍然登记在第一手业主张三的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买了那块地,不过户则已,想过户就必须得找到张三。即使不过户,最好也要找到张三,跟他签一个协议,不然他要是耍赖,跑到法院告你一状,说你侵占他的财产,你就只有乖乖交出地皮了。为啥?产权一直在人家名下登记着嘛!
因为以上缘故,所以民国时代买地买房的朋友必须多方打探,谨慎成交,以免买到存在纠纷的不动产。如果担心仅靠卖方承诺和多方打探仍解决不了购房风险,就要花钱在报纸上刊登声明,通过广而告之的方式引蛇出洞,把所有跟卖家有纠葛的人统统引出来,让他们先找卖家闹一闹,直到没人闹了再交钱成交。这样的声明在民国叫作“置产声明”,又叫“进产公告”,有时候还叫“买房告白”。
(作者:李开周 来源:《国家人文历史》2014年第3期)